2016年1月
2016 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(修訂)法於 2016 年 1 月 29 日在憲報刊登。根據第 118B 條,公司應向註冊官提交其董事名冊副本進行註冊。
所需資料:
(a) 就個人董事而言,該個人的——
(i) 全名;
(ii) 以前的名稱(如果有),除非以前的名稱通過契約投票或其他合法方式更改或停用超過 10 年;
(iii) 被任命為董事或被提名為後備董事的日期;
(iv) 停止擔任董事或後備董事的日期;
(v) 文件送達地址;
(vi) 通常的居住地址,除非該地址與個人送達文件的地址相同;
(vii) 出生日期和地點;和
(viii) 國籍。
(b) 就公司董事而言,公司董事的——
(i) 公司名稱;
(ii) 公司編號或註冊編號(如有);
(iii) 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;
(iv) 地址,但如果公司董事在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或註冊,則僅提供其公司編號或註冊編號; 203
(v) 被任命為公司董事的日期;
(vi) 停止擔任公司董事的日期;和
(vii) 公司成立或註冊的地點以及該公司成立或註冊的日期。
存檔限期
自 首任董事 任命之日起計 21 天
後續變更(包括新任董事、辭職或變更詳情)之變更日起計 30 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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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需進一步協助,歡迎電郵至 info@rbcs.com.h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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